购房者可通过固定交易证据、书面催告签约、协商解除合同、向监管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同时需注意诉讼时效及证据留存。
在购房过程中,首付款交付后未签订书面合同属于常见纠纷,购房者需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具体可按以下步骤操作:
第一步:固定已付款项及交易事实证据。无论与开发商还是个人卖方交易,首要任务是收集并保存所有能证明交易关系及付款事实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首付款转账凭证(银行流水需备注“购房首付款”)、收款收据(需加盖卖方公章或个人签字)、与卖方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邮件等,需明确提及购房标的、金额、付款时间)、认购书或意向书(若有)等。书面证据是维权的核心依据,需确保内容清晰、要素完整(如房屋地址、总价、付款方式等)。
第二步:书面催告卖方签订正式合同。购房者应主动以书面形式(如快递邮寄催告函、发送加盖公章的邮件)催告卖方在合理期限内(通常15-30日)签订合同,并注明“若逾期未签约,将依法追究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书面催告函需留存送达回执(如快递签收记录、邮件已读凭证),作为后续维权证据。
第三步:协商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首付款。若催告后卖方仍拒绝签约,购房者可优先与卖方协商解除交易。协商时需明确要求:全额返还已支付的首付款;若因卖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法签订(如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卖方隐瞒房屋抵押情况等),可主张按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若存在定金条款且卖方违约,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要求双倍返还定金(需注意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定金具有担保性质,预付款不具备)。
第四步:通过法律途径强制维权。若协商无果,购房者可根据交易对象选择不同途径:针对开发商,可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未取得预售许可不得收取预付款);针对个人卖方或协商不成的开发商,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约定申请仲裁)。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诉讼请求可包括“继续履行合同并签订书面协议”“解除合同、返还首付款及利息”“赔偿实际损失(如交通费、律师费等)”。起诉时需提交起诉状、身份证明、证据材料(如付款凭证、催告记录)等。
第五步:防范后续风险并及时止损。未签订正式合同前,购房者应拒绝卖方任何形式的二次付款要求;若发现卖方存在根本违约(如房屋已抵押、被查封或开发商“一房多卖”),需立即停止交易并启动维权程序,避免损失扩大。此外,若购买的是期房,需特别核查开发商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证售房属于违法行为,购房者可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全额返还首付款及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