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合同任意解除权利是指特定合同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无需对方同意且无需法定事由即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委托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定作人)、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方)、货运合同(托运人)、劳动合同(劳动者)、保险合同(投保人)等情形下的特定主体,依法享有单方任意解除权。
单方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设立旨在平衡合同自由与实质公平,其权利来源为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以下结合具体法律规定,详细说明享有该权利的情形: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此规定源于委托合同的人身信赖属性,当信赖基础丧失时,法律允许双方随时解除,但需对无过错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无论是未约定租期还是租期届满后继续租赁而未续签的情形,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但需提前通知对方以保障合理准备时间,通知期限通常结合租赁物性质、用途等确定,例如房屋租赁一般需提前1个月通知。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合同以定作人的特定需求为基础,若定作人需求发生变化,法律赋予其在工作完成前单方解除的权利,但需赔偿承揽人已投入的材料、人工等实际损失。需注意,该权利仅限“完成工作前”,若承揽人已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无权再行使任意解除权。
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方有权单方解除。《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无需物业服务人同意解除合同,体现了业主对物业服务的选择权,但需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且若合同未到期,可能需承担违约责任。
货运合同中托运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托运人在货物交付前可随时变更或解除运输要求,此权利基于货运合同的服务属性,允许托运人根据实际需求调整,但需赔偿承运人因中止运输、返还货物等产生的费用损失。
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享有预告解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无需任何理由,只需提前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此为劳动者择业自由的体现,但需遵守预告期规定,若未提前通知导致用人单位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付费方,法律赋予其单方解除权,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除外,此类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需特别说明的是,任意解除权并非“无责解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权利人行使解除权时若造成对方损失(如委托合同中的直接损失、承揽合同中的已投入成本等),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行使该权利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如通知期限、书面形式等),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