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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定金应该交给谁

2025-12-13 02: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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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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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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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定金的交付对象需根据交易场景确定,通常可交给卖方、经授权的中介公司或第三方资金监管账户。核心原则是确保收款主体具有合法收款权,并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同时留存交易凭证以降低风险。

在房屋交易中,定金的交付对象直接关系到资金安全和交易效力,需结合交易类型、主体及风险防控综合判断,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常见情形:

一、直接交付给卖方:适用于产权清晰的直接交易场景

若买方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如个人二手房交易、开发商直售新房),定金通常直接交付给卖方。此时需重点核实卖方身份与产权的一致性:二手房交易中,需要求卖方出示房产证、身份证,确认其为房屋所有权人或合法受托人(如持有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新房交易中,卖方为开发商,需核对其营业执照、预售许可证(期房)或不动产权证(现房),避免向非产权主体交付定金。

交付时需签订书面定金协议,明确“定金”性质(非“订金”)、金额(一般不超过总房款的20%,《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支付方式(建议银行转账,注明“购房定金”)及违约责任(如卖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买方违约定金不退,即《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

二、交付给经授权的中介公司:需以书面授权为前提

通过中介公司促成的二手房交易中,中介可能代收定金,但需满足严格条件:卖方必须向中介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明确中介有权“代卖方收取购房定金”,并注明代收金额、转交时限等。买方需仔细审查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可要求中介提供卖方签字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避免中介越权收款。

此外,买方应要求中介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收款凭证,凭证中需注明“代卖方收取XX房产购房定金”,并约定中介转交定金给卖方的时限(如3个工作日内)。同时,需在购房合同或定金协议中明确:中介仅为代收方,定金的权利义务主体仍为买卖双方,若中介未按约定转交定金导致卖方未实际收到,卖方仍需承担定金相关责任。

三、交付给第三方资金监管账户:优先选择的安全模式

为降低资金风险,越来越多交易采用“资金监管”模式,定金由第三方监管账户(如银行监管账户、住建部门设立的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保管。监管账户的设立主体通常为政府部门(如住建局)、正规银行或经备案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划转需满足合同约定条件(如二手房过户完成、新房达到约定交房标准),否则定金将按协议退还买方。

例如,部分城市的新房交易中,开发商要求定金存入住建部门监管账户,确保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二手房交易中,双方可协商通过银行监管,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定金在网签完成后划转至卖方账户,若因卖方原因无法过户,监管账户直接将定金退还买方。这种方式能有效避免卖方违约后拒不退还定金、中介挪用资金等风险。

四、法律风险与防范要点

1. 区分“定金”与“订金”:定金具有担保性质,适用定金罚则;订金通常视为预付款,仅作为履行合同的资金保障,不适用双倍返还规则。交付时需在协议和转账凭证中明确标注“定金”,避免混淆。

2. 拒绝现金交付:现金交付难以留存痕迹,易引发纠纷,建议通过银行转账,备注“XX房产购房定金(买方:XXX,卖方:XXX)”,并要求收款方出具加盖公章或签字的收据。

3. 书面协议必备条款:无论交给谁,定金协议需明确:收款主体(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定金金额、支付时间、资金用途(“用于担保XX购房合同履行”)、定金罚则适用情形、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管辖地)。

综上,买房定金的交付对象需结合交易实际选择,但核心是通过“核实主体资质+签订书面协议+留存交易凭证”三步法,确保资金安全与交易合法有效。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审查合同条款,避免因主体错误或约定不清导致损失。

买房子定金应该交给谁(0)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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