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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了定金车子不想买了怎么办

2025-12-12 01: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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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泓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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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了定金后不想买车,需结合定金性质、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处理,可通过核查合同条款、与卖方协商、主张法定免责情形等方式尝试解决,核心需依据《民法典》定金罚则及双方约定判断定金能否退还。

首先需明确定金的法律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而预先支付的担保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一“定金罚则”是处理此类纠纷的核心法律依据,直接决定定金能否退还。

需特别区分“定金”与“订金”的法律差异。“订金”并非法律概念,通常视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效力。若购车时支付的是“订金”,即便买方不想购买,仍有权要求卖方退还;而“定金”受法律严格约束,买方违约时卖方有权不予退还。实践中需仔细核对定金收据、购车合同上的文字表述,避免因一字之差导致权益受损。

实际处理时,第一步应优先核查购车合同条款。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定金退还的特殊约定,例如“买方违约后定金可退还30%”“需扣除手续费后返还剩余定金”等,此类约定效力优先于法律一般规定。若合同明确约定“买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定金不退”,则需按约定执行;若约定模糊(如仅写“定金不退”未说明违约情形),可结合法律规定进一步主张权利。

第二步建议通过协商沟通降低损失。即使买方违约,仍可尝试与卖方协商解决方案。例如:说明自身无法购车的客观原因(如突发财务困难、家庭变故),争取卖方理解;提议将定金转为后续购车优惠(如保养套餐、配件升级),或由卖方退还部分定金(如50%)以尽快促成车辆二次销售。协商时需保留书面沟通记录(如微信聊天、邮件往来),避免口头承诺无据可依。

若存在卖方违约情形,买方有权全额追回定金。例如:卖方未如实披露车辆关键信息(如事故记录、调表里程、排放标准不达标);车辆存在质量缺陷(如发动机异响、刹车失灵)或手续不全(如无法提供购车发票、合格证缺失);卖方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如临时加价、更换车型配置)。此时买方因卖方违约拒绝购车,不属于违约行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若卖方拒绝,还可主张双倍返还定金。

此外,需及时行动并保留证据。买方决定不购买后,应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卖方(如发送律师函、书面告知函),避免卖方以“车辆因买方预订长期闲置导致损失”为由拒绝退款。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或通过诉讼、仲裁维权,起诉时需提交定金收据、购车合同、沟通记录、车辆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自身主张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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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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