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中的定金与订金在法律性质、法律效力、退还规则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定金是具有担保性质的法律概念,适用定金罚则;订金是预付款性质的款项,不具有担保效力,两者在合同履行、违约处理及收据书写规范上均有差异。
法律定义与依据不同。定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法律概念,根据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定金的核心作用是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属于从合同范畴。而订金并非法律术语,在法律层面无明确规定,通常被视为“预付款”或“诚意金”,是主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具备担保属性。
法律效力存在本质差异。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法律效力,适用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例如,购房者支付定金后无故不买房,开发商可不退还定金;若开发商违约不卖房,则需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不具有担保性质,本质上是预付款,合同未履行时,通常应根据双方约定或实际情况退还。如消费者预订商品支付订金后未提货,商家一般需退还订金,仅可能扣除合理费用。
适用场景有明显区别。定金多用于合同履行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或风险的场景,如房屋买卖、大型设备采购等,双方通过定金约束彼此履行义务。例如,二手房交易中,买方支付定金以担保后续过户等手续的履行。订金则常见于日常小额交易或预订场景,如预订餐饮、购买商品时支付的预付款,主要作用是确认交易意向,减少卖方的库存风险,不涉及严格的履约担保。
退还规则差异显著。定金的退还受定金罚则严格限制,只有在合同无效、被撤销,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且无违约方的情况下,才可退还定金。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定金也应退还。而订金的退还相对灵活,无论合同是否履行,只要未实际产生费用或损失,订金通常可全额退还;即使存在违约,也仅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而非必然丧失或双倍返还。例如,预订酒店支付订金后因行程取消,酒店若未产生实际损失,应退还订金。
收据书写直接影响法律认定。收据中对款项性质的标注至关重要。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若收据中明确写明“定金”字样,且金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则可认定为定金,适用定金罚则。若写成“订金”“预付款”“诚意金”等非“定金”字样,即使双方口头约定为定金,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订金,无法适用定金罚则。实践中,曾有案例因收据误写“订金”,导致卖方违约时买方无法主张双倍返还,只能要求退还本金。因此,书写收据时需特别注意“定金”二字的准确性,避免因文字歧义引发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