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的房子东西坏了谁负责维修需根据损坏原因和租赁合同约定来确定。一般情况下,自然损耗或非因租客故意、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坏,由房东负责维修;因租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坏,由租客负责维修。
在租赁关系中,对于租赁房屋内物品维修责任的划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通常的判定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对于因正常使用导致的物品自然损耗或老化等情况,房东有责任进行维修。例如,房屋内的灯泡因使用时间过长而损坏、水管因正常使用出现漏水等,这些都属于自然损耗范畴,房东需要承担维修责任。
如果是租客的原因导致物品损坏,责任则由租客承担。《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租客在使用电器时操作不当导致电器损坏,或者因疏忽大意致使家具被严重损坏等,在这些情况下,租客需要对损坏的物品进行维修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合同约定在维修责任认定中具有重要作用。如果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某些物品的维修责任归属,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例如,合同约定租客负责日常家电的维修,那么即使是正常使用下家电出现故障,也应由租客负责维修。
当出现物品损坏需要维修的情况时,租客应及时通知房东或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双方应友好沟通,明确责任归属,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维修问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