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定金中的“定金”是指具有担保性质的“定”,而非预付款性质的“订”。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不同,定金受《民法典》明确保护,适用“定金罚则”,而订金不具有担保效力,仅视为预付款。
在购房过程中,“定金”与“订金”虽读音相同,但法律意义截然不同。购房定金中的“定金”,其法律依据主要来自《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该条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这意味着,购房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买方与卖方)为确保后续合同义务的履行,由买方预先向卖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法律性质。
定金的核心法律效力体现为定金罚则,即《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简单来说,若买方支付定金后违约(如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购房合同),卖方有权没收定金;若卖方违约(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售房屋),则需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这种“双向担保”的特性,是定金与其他款项的关键区别。
与之相对的“订金”,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概念,通常被视为预付款或“诚意金”。在购房场景中,若双方约定支付“订金”,其性质更偏向于买方为表达购房意愿而预先支付的款项,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法律效力。根据交易习惯,若后续因买方或卖方原因未能签订购房合同,收受订金的一方应将订金返还给支付方,不适用“双倍返还”或“没收”的规则。例如,买方支付订金后因自身原因放弃购房,卖方需退还全部订金;卖方反悔不卖,也只需返还订金,无需额外赔偿。
在实际购房流程中,定金最常见于“认购书”环节。开发商或中介通常会要求买方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先签订《认购书》并支付定金(常见金额为1万至10万元不等),目的是锁定房源、担保双方后续签订正式合同。此时,定金的法律效力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若因买方原因(如拒绝按约定价格、户型签订合同)导致无法签约,定金不予返还;若因卖方原因(如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擅自提高价格)导致无法签约,卖方需双倍返还定金;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如政策变化导致买方失去购房资格、房屋被查封)导致合同无法签订,卖方应将定金全额返还给买方。
为避免定金纠纷,购房者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签订《认购书》或支付款项时,务必看清合同中写的是“定金”还是“订金”,优先选择明确标注“定金”的条款(若希望通过款项约束双方履约);二是要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的退还条件,如“因政策调整导致无法购房的,定金全额退还”;三是保留好定金支付凭证(如转账记录、收据),并注明款项性质为“购房定金”;四是若对购房意愿不确定,可与卖方协商支付“订金”,降低违约风险。
总之,购房定金的“定”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其核心作用是担保合同履行,适用“定金罚则”;而“订金”仅为预付款,不具担保效力。购房者需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款项性质,并通过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相关条款,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