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给私人的解押手续需遵循“结清债务—准备材料—申请登记—领取证书”的流程,核心是通过法定程序解除抵押权登记,使房产恢复完整权利状态,具体需结清全部债务、提交法定材料并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登记。
房产抵押给私人的解押是抵押权消灭的法定程序,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办理,确保每一步骤合法合规,避免后续权利纠纷。以下是具体流程及注意事项:
第一步:结清债务并签订书面结清证明。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权自主债权消灭时消灭,因此结清全部债务是解押的前提条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需确认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债务已清偿完毕,双方应签订书面《债务结清证明》,明确债务关系终止、抵押权随之消灭,避免口头约定导致后续争议。证明需包含双方身份信息、抵押房产具体信息(如坐落、产权证号)、债务结清时间及金额等关键内容,并由双方签字捺印。
第二步:准备完整的解押材料。材料齐全是顺利办理的基础,需根据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准备以下文件:1. 抵押人及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为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 不动产权证书(即原房产证,抵押时已由登记机构留存的需提前取回);3. 抵押合同(原抵押登记时提交的合同文本);4. 双方签订的《债务结清证明》;5. 不动产登记机构制式的《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可现场填写或提前从官网下载);6. 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时的公证委托书(委托事项需明确包含“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婚姻状况证明(如已婚需提供结婚证,房产为夫妻共有的需双方共同申请)等。
第三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解押申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抵押权注销登记需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双方需携带上述材料到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提交申请后,登记机构会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核,重点核查债务是否结清、抵押合同与登记信息是否一致、申请人身份是否真实等。若材料不齐,登记机构会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第四步:审核通过后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特殊情况除外)。审核通过后,登记机构会注销原抵押权登记,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抵押权已注销”并重新核发证书,或在电子登记系统中更新权利状态。抵押人需凭受理回执单按时领取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此时房产的抵押权正式消灭,权利恢复完整,可正常进行转让、再次抵押等处分行为。
需特别注意,若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场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及委托权限;若债务未结清,抵押权人无权同意解押,登记机构也不会受理此类申请;解押后应及时核对不动产权证书上的登记信息,确保“抵押权”栏已标注“注销”,避免因登记疏漏影响后续权利行使。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