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中若存在诱骗签订合同的情况,可通过收集欺诈证据、与对方协商撤销合同,或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必要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手房交易涉及金额较大、流程复杂,部分卖方或中介可能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诱骗买方签订合同。遇到此类情况,需依据法律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维护权益,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明确法律依据:诱骗签订的合同可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意味着,若能证明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诱骗(即欺诈)行为,买方有权主张合同自始无效,无需履行合同义务,还可要求对方返还已付款项并赔偿损失。
二、核心步骤:全面收集欺诈证据主张合同因诱骗签订而可撤销,关键在于证明“欺诈行为”的存在。需重点收集以下几类证据:一是虚假宣传或承诺的证据,如中介或卖方通过微信、短信、口头沟通作出的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承诺(例如虚构房屋面积、隐瞒房屋抵押情况、夸大周边配套等),可保存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宣传资料等;二是房屋实际情况的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核实是否存在共有权人未同意出售、房屋已被查封等情况)、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如房屋质量、面积实测报告,证明卖方虚构房屋条件);三是合同文本及履行记录,如已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转账凭证,证明因欺诈行为产生的实际损失。
三、优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发现被诱骗签订合同后,建议第一时间与卖方或中介沟通,明确指出对方存在的欺诈行为(如虚构房屋年限、隐瞒漏水问题等),并提出撤销合同的要求。协商时需注意保留沟通记录(如书面函件、邮件、聊天记录等),明确协商要点:一是要求对方承认欺诈事实并同意撤销合同;二是约定退还已支付的定金、首付款等款项;三是若因欺诈行为产生额外损失(如为购房支付的中介费、交通费等),可要求对方赔偿。若协商达成一致,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履行期限,避免后续纠纷。
四、向相关部门投诉施压若协商无果,可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诱骗消费者交易,房地产主管部门对中介的违法行为有权责令整改、处以罚款;消费者协会可协助调解消费纠纷,督促卖方或中介承担责任。投诉时需提交书面投诉材料,附合同、证据清单等文件,明确投诉请求(如要求撤销合同、退还费用),相关部门会在调查核实后进行处理,部分情况下可通过行政调解促使对方配合解决问题。
五、通过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合同若上述方式均无法解决问题,需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需向二手房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可包括:一是请求法院撤销诱骗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需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行为,且该行为与签订合同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二是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定金、首付款);三是主张赔偿损失(如资金占用利息、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
需注意,诉讼过程中需承担“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即需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欺诈事实,如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第三方检测报告等,若证据不足可能面临败诉风险。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故需在发现欺诈行为后及时启动维权程序,避免超过法定时限。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