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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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不动产登记证需要什么资料和材料

2025-12-08 20: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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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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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瀛黔(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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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不动产登记证需根据登记类型(如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等)提供对应资料,主要包括基础身份与权属证明、不动产界址材料及特定登记类型所需的补充材料,具体需结合不动产来源及登记事由确定。

不动产登记证办理需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结合不动产类型(如房屋、土地、林地等)和登记事由(如首次取得、买卖、继承、赠与等)提交资料,不同登记类型所需资料存在差异,以下从通用基础资料及常见登记类型展开说明。

基础资料为各类登记通用,无论何种登记类型,申请人均需提交:一是登记申请书,需按不动产登记中心格式填写,明确登记类型、不动产坐落等信息;二是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三是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如土地出让合同、购房合同、继承文书等,用于证明不动产权利的合法性来源;四是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通常为测绘报告或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确保不动产位置与范围清晰;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如完税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涉及夫妻共有财产时)等。

首次登记需区分不动产来源,即不动产为首次办理登记的情况。若为新建商品房,需额外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如规划许可证)、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如竣工验收备案表);若为自建房屋,需提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农村自建房)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城镇自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若为划拨土地上的不动产,需提供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及划拨决定书。

转移登记需根据转移原因提供对应材料,适用于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情形。买卖转移需提供:原不动产权证、买卖合同、完税证明(如契税发票);继承转移分两种情况,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需提供继承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赠与转移需提供:赠与合同、原不动产权证,涉及公益性赠与的还需提供相关部门批准文件;互换转移需提供互换协议及双方原不动产权证;因离婚财产分割转移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离婚证、原不动产权证。

变更登记需针对变更事项提交证明,适用于不动产权利主体不变但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况。如权利人姓名、名称变更,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或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不动产坐落、面积变更,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坐落变更证明或测绘机构出具的面积更正测绘报告;用途变更的,需提供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用途变更批准文件。

抵押登记需补充债权与担保材料,办理不动产抵押时,需额外提供:主债权合同(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若抵押物为共有财产,还需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资料真实性与完整性是登记前提,申请人需确保所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字盖章。此外,不同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材料(如涉外登记需提供公证文件),建议办理前通过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或电话咨询,避免因材料缺失延误办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应受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材料不全的,需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

办理不动产登记证需要什么资料和材料(0)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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