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辞职补偿金的计算需满足法定支付条件,即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如未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等)导致的“被迫辞职”,具体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月工资以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高收入者受社平工资三倍及十二年年限限制。
劳动者辞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首先需明确法定支付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主动辞职通常不享受经济补偿,但存在“被迫辞职”情形的除外。被迫辞职是指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过错行为,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只有在这些情形下,劳动者辞职才可主张经济补偿。
补偿金的计算核心围绕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标准两大要素。关于工作年限,法律明确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例如,劳动者在单位工作3年零4个月,工作年限按3.5年计算;工作1年零2个月,按1.5年计算。
月工资标准的确定直接影响补偿金数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不包含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非货币性福利。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若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若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如工作5个月,按5个月工资总额除以5计算)。
为更清晰理解计算逻辑,结合实例说明:假设某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000元,三倍即为21000元。情形一:劳动者工作6年,月平均工资15000元(未超三倍),则补偿金=6年×15000元=90000元。情形二:劳动者工作14年,月平均工资25000元(超三倍),按21000元计算,年限按12年算,补偿金=12年×21000元=252000元。情形三:劳动者工作7个月,月平均工资6000元(未超三倍且满六个月),补偿金=1个月×6000元=6000元。
需特别注意,月平均工资计算以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工资为准,若存在非因劳动者原因的停工停产,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的,该期间工资应计入平均工资。此外,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需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补偿金,未按时支付的,劳动者可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需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主张补偿金时,需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被迫辞职通知书等证据,通过协商、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