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货币是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使用各种手段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币;变造货币是对真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的面额、数量等。例如,用纸张、油墨等材料仿照百元人民币制作假币属于伪造;将一张百元人民币揭层变成两张,再通过其他方式使其能以假乱真,就是变造。
从定义上看,伪造货币是一种从无到有的造假行为。不法分子完全不依赖真币,利用各种技术和材料,如特殊的纸张、先进的印刷设备等,尽可能逼真地制造出与真币相似的假币。这种假币在本质上就是非法制造的,不具备任何真币的成分。比如,一些犯罪团伙在地下工厂中,使用高精度的印刷机,按照真币的尺寸、图案、颜色等进行印刷,制造出大量的假美元。这些假美元从纸张到图案都是模仿真币制作的,但实际上是完全虚假的货币。
而变造货币则是在真币的基础上进行加工改造。它利用真币的一部分,通过各种手段改变其外观和价值。例如,有人将多张真币的边角部分剪下,然后拼接成一张面额更大的货币。或者将一张真币的数字部分进行涂改,使其面额变大。这种行为虽然利用了真币的部分,但通过非法手段改变了货币的原有状态和价值。
从法律后果来看,两者都属于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法律对它们的量刑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伪造货币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因为它会大量增加假币的流通数量,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而变造货币由于是在真币基础上改造,数量相对有限,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但同样不可忽视。
在实际案例中,区分伪造货币和变造货币对于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和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的犯罪手段、假币的特征等因素进行判断。无论是伪造还是变造货币,都严重损害了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和金融秩序,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