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37天是从被拘留的当日开始计算,到第37天满时结束,这里的拘留通常指的是刑事拘留。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间是拘留后的三日以内。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形下,拘留加上提请批捕以及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间总共最长可达37天。当犯罪嫌疑人被送进拘留所的当天就开始计算拘留时间,从这一日起往后推算37天。例如,犯罪嫌疑人在1月1日被拘留,那么到2月6日就满37天。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37天是最长的期限。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公安机关在较短时间内掌握了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就会提请检察院批捕,检察院也会尽快作出决定;反之,如果证据不足,也可能在未满37天的时候就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准确把握拘留时间的起始点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司法程序的公正进行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