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存在多方面区别与联系。区别主要体现在产生时间、责任性质、赔偿范围等方面;联系在于二者都是合同领域的民事责任,目的都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来看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在产生时间上,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此时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而违约责任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产生的。
从责任性质上看,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其目的在于弥补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成立和有效而遭受的损失。违约责任则是一种约定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范围等内容,同时也受法律的一定限制。
赔偿范围方面,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因相信合同会成立而放弃的其他机会所造成的损失等,一般不超过合同履行利益。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通常是履行利益的损失,即合同履行后当事人可以获得的利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责任形式也有所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主要是损害赔偿。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则较为多样,除了损害赔偿外,还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等。
再看二者的联系。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都是合同领域的民事责任,都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它们都要求责任人具有过错,无论是在缔约过程中的过错导致对方损失,还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过错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二者都以损害赔偿为主要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都需要对对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六条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应当载明本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