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即使不收房,也可能需要交物业费。但如果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收房,那么在符合条件时业主可以不用交这期间的物业费;若是业主自身原因不收房,通常还是要交物业费。
首先要明确物业费的缴纳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业主就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当出现开发商原因导致无法收房的情况,例如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经相关部门鉴定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房屋的配套设施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等。这种情况下,责任在于开发商,业主有权拒绝收房,并且在房屋达到交付标准之前,业主无需承担物业费,这部分物业费应由开发商承担。因为开发商没有履行好交付合格房屋的义务,不能将物业服务成本转嫁给业主。
如果是业主自身原因不收房,比如业主无正当理由拖延收房时间,或者因个人行程安排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收房手续。从法律角度来看,开发商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房义务,房屋已经具备交付条件。此时,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开始为小区提供服务,产生了相应的成本。所以,即便业主没有实际入住,也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
不同地区对于物业费的缴纳规定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有些地方规定在房屋空置期间,业主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物业费减免优惠,但这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来执行。
综上所述,不收房是否可以不交物业费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关键在于明确导致不收房的责任方是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