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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法律规定了留置权

2025-11-26 04: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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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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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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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留置权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一些特别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民法典施行前相关规定有延续适用情况)等也有涉及留置权的内容。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规范留置权的核心法律。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八章专门规定了“留置权”,对留置权的定义、成立条件、适用范围、效力以及实现方式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等条件。同时,民法典也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等内容。

除了民法典,特别法中也有关于留置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了船舶留置权,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这是针对海上运输领域的特殊留置权规定,体现了该领域的特殊性和专业性。

在民法典施行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有涉及留置权的条款。比如在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同类型中,都有关于留置权的规定。虽然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废止,但这些规定的精神在民法典中得到了延续和整合。这些法律规定共同构建了我国留置权制度的法律体系,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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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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