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订金在法律性质、功能、数额限制等方面存在区别,订金一般能退,而定金在交付方违约时不能退,收受方违约时需双倍返还。
定金和订金虽然读音相同,但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含义和效力。
法律性质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而订金并非法律术语,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性质。
功能不同:定金具有惩罚性,当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所谓的“定金罚则”。而订金不具备这种惩罚功能,当合同不能履行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只需如数退还订金即可。
数额限制不同: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而订金的数额则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关于退还问题:由于订金只是预付款,当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时,支付订金的一方可以要求收受方退还订金。而定金的退还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是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那么定金不予退还;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例如,在房屋买卖中,购房者支付了定金后又不想购买了,那么定金可能无法退还;但如果是开发商违约,购房者则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区分定金和订金,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误解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