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签订合同交付定金后反悔,需依据具体情况处理。若支付定金方反悔,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收受定金方反悔,应双倍返还定金。
在二手房交易中,定金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当支付定金的一方反悔时,按照定金罚则,其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例如,购房者与卖家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2万元定金,之后购房者因自身原因不想购买该房屋了,那么这2万元定金卖家有权不予退还。这是因为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支付定金方违约,就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而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反悔,比如卖家在收取定金后又决定不出售该房屋了,那么卖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还是以上述例子来说,卖家收取2万元定金后反悔,就需要返还购房者4万元。这是为了保障支付定金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收受定金方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
不过,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双方在合同中对定金的处理有特别约定,或者存在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此时,就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定金的处理方式。如果双方无法就定金问题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建议当事人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合同、定金支付凭证等,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