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涉及的税费主要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但不同情况适用的税种和税率有所不同,且存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如果是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这些附加税费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所在地不同,税率分为7%(市区)、5%(县城、镇)和1%(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教育费附加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率一般为2%。
三、房产税
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如果是出租非住房,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如果是出租非住房,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