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的维修责任和费用一般由出租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承租人过错导致房屋需要维修的,维修责任和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在租赁关系中,通常情况下,出租人有义务保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并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那么维修房屋就是出租人的法定责任。
当租赁房屋出现需要维修的情况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若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并且,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例如,房屋的水管破裂,影响了承租人的正常用水,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维修,出租人拖延不处理,此时承租人自行找人维修水管,产生的费用就应由出租人承担。
如果是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那么维修责任和费用则由承租人负担。比如,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故意损坏房屋的门窗,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承租人自己承担维修门窗的费用。因为承租人有合理使用租赁房屋的义务,由于其自身过错导致房屋损坏,自然要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双方也可以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维修责任和费用的承担方式。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例如,双方可以约定某些小的维修由承租人负责,大的维修由出租人承担等。这样可以避免在实际发生维修情况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