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通常包括经济补偿和额外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额外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是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具体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额外赔偿金是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时产生的。当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例如,用人单位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就可能需要支付额外赔偿金。
在一些情况下,还可能涉及其他相关费用。比如,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而遭受其他实际损失,如未及时就业导致的收入损失等,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也可能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主要包括经济补偿和额外赔偿金,同时可能涉及其他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导致的赔偿内容。劳动者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应了解自身权益,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