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主要区别在于二者的发生原因、法律后果、适用范围不同。终止合同通常是因合同目的实现、期限届满等自然原因;解除合同一般是因一方违约或双方协商等人为因素。
从发生原因来看,房屋买卖终止合同通常是由于合同的自然终结。比如,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房屋交付、价款支付等所有义务,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此时合同自然终止。又或者,房屋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洪水等)完全损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也会终止。而房屋买卖解除合同往往是基于人为的因素。可能是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如卖方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且经过买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也可能是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过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二者的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房屋买卖终止合同后,合同关系消灭,双方的权利义务结束,但一般不涉及违约责任的承担。双方只需按照合同终止后的相关约定,处理一些后续事宜,如退还剩余款项、办理相关手续等。而房屋买卖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相对复杂。如果是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例如,买方因卖方违约解除合同,卖方除了要退还已收取的购房款外,还可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以弥补买方的损失。
适用范围也存在差异。房屋买卖终止合同适用于各种正常结束合同关系的情形,是一种较为宽泛的概念,涵盖了合同自然终结的多种情况。而房屋买卖解除合同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需要提前结束合同关系的情况,更侧重于解决因违约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