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单位不配合,劳动者也无需过度担忧,可通过多种合法途径解决。如单位不接收仲裁文书,可通过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单位不出庭,仲裁庭可缺席裁决;单位不执行仲裁结果,劳动者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单位不配合的情况时有发生。若单位拒绝接收仲裁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用人单位,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若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还可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单位接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这意味着即使单位不配合出庭,仲裁程序依然可以继续进行,仲裁庭会根据现有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决。劳动者要注意在仲裁过程中尽可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证等,以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如果单位不执行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劳动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劳动仲裁中单位不配合并不影响仲裁程序的推进和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