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不能退款,订金可以退款。
在购车过程中,定金和订金虽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意义却大不相同。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交付了定金,之后因为自身原因不想购买车辆了,那么定金是不能退还的。但如果是商家违约,比如无法按时交车等情况,商家则需要双倍返还定金给消费者。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在购车时交付的订金,若消费者不想购买车辆了,是可以要求商家退还的。因为订金只是一种初步的意向表示,不具有定金那种严格的法律约束效力。商家在接受订金后,如果未能履行约定,消费者也只能要求商家返还订金,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
所以,在购车签订相关协议时,一定要仔细看清是“定金”还是“订金”,避免因一字之差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