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定金可以交给卖方,也可以交给中介暂为保管。
在二手房交易中,定金的交付对象有不同的选择。定金交给卖方是常见的方式。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当买方与卖方达成购房意向,为了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买方直接将定金支付给卖方,这是一种直接的担保行为。这意味着买方以交付定金的形式表明自己购买房屋的诚意和决心,同时也约束卖方不能随意将房屋转售给他人。如果卖方收受定金后违约,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卖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买方;如果买方违约,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定金交给中介暂为保管也是一种可行的做法。在一些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可能对直接交付定金存在顾虑,或者中介为了规范交易流程,会提出由中介暂时代为保管定金。这种方式有一定的好处,中介可以起到监督和协调的作用。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中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买卖双方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合理处置定金。例如,当双方就房屋的某些细节问题还在协商,尚未完全确定交易是否能继续进行时,定金由中介保管可以避免直接交付给卖方后可能出现的纠纷。但需要注意的是,选择将定金交给中介保管时,一定要与中介签订明确的协议,明确约定定金的保管方式、退还条件等重要事项,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无论选择将定金交给卖方还是中介,都要保留好相关的交付凭证,如收据、转账记录等,这些凭证是证明定金交付事实的重要依据,在发生纠纷时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