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存在多方面区别,主要体现在产生原因、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法律要求、追偿权以及目的等方面。
从产生原因来看,连带责任通常基于共同的法律行为或法律规定而产生。比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基于他们共同的合伙经营行为;而不真正连带责任往往是因为不同的法律事实偶然竞合导致多个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债务。例如,甲在商场购买了乙厂生产的有质量问题的电器,因漏电致甲受伤,商场基于买卖合同,厂家基于产品侵权责任,二者对甲都负有赔偿责任,这是不同法律事实导致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不同。连带责任中的各债务人之间通常存在主观上的共同过错或共同约定,彼此之间有一定的关联,如共同侵权行为中各侵权人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过失;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之间没有主观上的联系,只是由于各自独立的行为导致对同一债权人产生了债务。
法律要求有别。连带责任一般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如《民法典》中对共同侵权等连带责任的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更多是基于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法律并没有像连带责任那样对其有统一、明确的规定。
追偿权方面。在连带责任中,某一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后,有权按照内部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各债务人内部有确定的分担比例;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中,最终往往只有一个债务人应承担最终责任,其他债务人承担责任后通常可以向最终责任人全额追偿。
目的也不一样。连带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加重债务人的责任,使债权人的债权更有保障;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目的在于填补债权人的损失,避免债权人获得双重赔偿,同时让最终责任人承担应有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