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保证人和担保人有一定区别。保证人是担保人的一种,担保人的范畴更广,除了保证人外,还包括抵押人、出质人等。二者在担保方式、责任承担、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
从定义和范围来看。担保人是为债务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人,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多种担保方式下的主体。而保证人是以自身信用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人,仅涉及保证这一种担保方式。
在担保方式上,保证人提供的是人的担保,完全基于保证人的信用。比如张三向银行贷款,李四作为保证人,银行主要是基于对李四信用的信任才发放贷款。而担保人的担保方式更为多样,抵押人是以自己的财产如房屋、车辆等作为抵押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出质人则是将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占有以提供担保。
责任承担方面,保证人的责任通常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同类型的担保人责任承担方式不同,抵押人、出质人主要是在抵押物、质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
权利上,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情况下)等基于保证合同产生的权利。担保人除了可能有类似保证人的权利外,抵押人、出质人还享有对担保物的相关权利,如在债务履行完毕后收回抵押物、质物等。贷款保证人和担保人虽有联系,但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