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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被辞退应该由谁来补偿

2025-10-22 06: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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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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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诚(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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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被辞退,补偿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若因用工单位原因退回,派遣单位无解除意愿而重新安排工作的,通常无补偿;若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情形的,派遣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若用工单位违法退回,给派遣人员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正常退回与重新安排工作情况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用工单位因自身生产经营变化等合理原因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时,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并没有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而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其重新安排了合适的工作岗位,那么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存在经济补偿问题。因为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且有新的工作可正常履行。

二、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当出现法定情形时,派遣单位解除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例如,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用工单位违法退回情况如果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并且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那么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劳动者既可以要求用工单位赔偿,也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赔偿,两者都有义务对劳动者的损失进行弥补。例如,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随意退回劳动者,导致劳动者在一段时间内失去工作和收入,此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人员被辞退应该由谁来补偿(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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