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撤销合同的条件在多个条文有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以及第五百三十三条、第六百三十一条等。
重大误解情形下的撤销权。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比如,甲误以为乙出售的是某知名画家的真迹而签订购买合同,事后发现是赝品,甲就可以基于重大误解请求撤销该合同。
受欺诈情形下的撤销权。《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重大瑕疵,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购买合同,消费者就可以以受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受胁迫情形下的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甲威胁乙,若不签订某合同就伤害乙的家人,乙在这种胁迫下签订的合同,乙可以请求撤销。
显失公平情形下的撤销权。《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在对方急需资金时,以极低的价格收购对方的贵重物品,这种合同就可能因显失公平被撤销。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了情势变更情形下的合同变更或解除权,第六百三十一条规定了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时买受人的解除权等,这些也与合同的撤销或解除相关。《民法典》从多个方面对合同撤销的条件进行了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与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