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亏损负债时,股东一般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股东可能承担额外责任和义务。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当公司出现亏损负债时,股东只需按照其最初承诺的出资额来承担责任。例如,股东甲认缴出资10万元,即使公司负债100万元,甲最多只需承担10万元的责任。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比如股东乙认购了1万股,每股1元,那么乙就以这1万元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超出上述范围的责任。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如果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那么股东需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例如,股东丙应出资50万元,但实际只出资30万元,当公司亏损负债且无法完全偿还债务时,丙需要在2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等,这种情况下股东可能要对公司的全部债务负责。
股东还有配合清算等义务。当公司出现亏损资不抵债等情况进行清算时,股东有义务配合清算组的工作,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等,以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