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到期不还,抵押物不一定能直接冲抵债务。一般需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抵押物以实现债权。
在借贷关系中,当债务人借款到期不还时,关于抵押物能否冲抵债务需要从多方面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这意味着,事先约定到期不还抵押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流质条款”是无效的。
当借款到期,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例如,甲向乙借款,并以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乙不能直接将该房屋据为己有。乙可以先与甲协商,若协商一致,可将房屋折价抵偿债务;若协商不成,乙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拍卖、变卖该房屋,用所得价款来偿还债务。若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所以,借款到期不还时,抵押物不能随意直接冲抵债务,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