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债务的责任分担需区分债务性质。若是按份之债,各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责任;若是连带之债,债权人可请求部分或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由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离婚时通常先以共同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从一般债务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在按份之债中,每个债务人只对自己确定的份额承担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向丁借款 30 万元,约定甲承担 10 万元、乙承担 10 万元、丙承担 10 万元的还款责任,那么甲、乙、丙就按照各自的份额向丁偿还债务。
而连带之债则不同。当存在连带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比如,甲、乙、丙对丁的 30 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丁既可以要求甲偿还 30 万元,也可以要求乙或丙偿还,或者要求三人共同偿还。当其中一个债务人承担了超过自己份额的债务后,他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假设甲偿还了 30 万元,而他们原本约定各自承担 10 万元,那么甲就有权向乙和丙分别追偿 10 万元。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据相关法律,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离婚时,先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双方可以协商如何分担剩余债务。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例如,夫妻共同经营生意欠下债务,离婚时就需要按照上述规则来处理债务分担问题,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夫妻双方的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