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而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收养协议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收养是一种变更身份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收养协议要具有法律效力,需满足多方面条件。
主体要适格。收养人应具备法定的收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被收养人也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等。送养人同样要符合法定条件,如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等。
收养协议的内容要合法。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例如,不能在协议中约定一些损害被收养人权益的条款。
收养行为要履行法定程序。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仅有收养协议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收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只有当收养协议在主体、内容和程序等方面都符合法律规定时,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收养协议将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法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