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和担保人在债务关系中角色和责任不同。债务人是债务的承担者,需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是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能要承担代为偿还的责任。
在债务关系里,明确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区别十分重要。债务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简单来说,债务人就是借钱的一方,与债权人相对。当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债务人就负有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方式等条款偿还债务的责任。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就构成违约,债权人有权通过合法手段追讨债务,比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偿还本金、利息以及可能产生的违约金等。
担保人则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应债务人的请求,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人的存在增加了债务偿还的保障。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在一般保证中,只有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需要先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追讨债务,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务。
债务人是债务关系的核心主体,债务的产生源于债务人的需求。而担保人并非债务的直接需求者,其主要作用是增强债务人的信用,帮助债务人获得债权人的信任。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债务人是第一还款义务人,而担保人是第二还款义务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