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批捕和逮捕是两个不同但紧密相关的概念。
批捕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会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等。如果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就会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认为不符合条件,则会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逮捕是一种具体的强制措施。当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公安机关会根据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被告人,也可以决定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等。一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逮捕,其人身自由将被依法剥夺,会被羁押在看守所等场所。
批捕是逮捕的前置程序,是人民检察院对逮捕行为的审查和许可,而逮捕则是在获得批捕决定后具体实施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二者共同构成了刑事诉讼中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社会安全的重要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