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行为的认定需从主观、客观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欺诈故意、是否实施了欺诈行为、对方是否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意思表示等因素。
合同欺诈行为是指在订立或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以下从几个方面详细阐述其认定方式。
主观方面:具有欺诈故意。欺诈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明知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墙体有裂缝、地基下沉等,但故意不告知买方,还声称房屋质量良好,这种故意隐瞒的行为体现了其欺诈的主观故意。
客观方面:实施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即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比如在销售电子产品时,商家将二手产品冒充全新产品进行销售,并提供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包装。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像在转让公司股权时,转让方隐瞒公司存在重大债务纠纷的事实。
因果关系: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意思表示。被欺诈方因欺诈方的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作出了订立或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例如,消费者因商家虚假宣传的产品功效而购买了该产品,如果没有商家的欺诈行为,消费者不会作出购买的决定。
损害后果:造成被欺诈方损失。合同欺诈行为通常会给被欺诈方带来一定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如购买到质量不符的商品所支付的价款,间接损失如因合同欺诈导致的预期利益损失等。在认定合同欺诈行为时,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各个因素,准确判断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