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的“定”不能退。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具有担保性质,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定金和订金虽然读音相同,但在法律上有着截然不同的含义。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例如,在房屋买卖中,购房者看中一套房子后,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并支付了定金。如果之后购房者因为自身原因不想购买该房屋了,那么开发商有权不退还购房者支付的定金。相反,如果是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约定将房屋卖给购房者,比如开发商将房屋卖给了他人,那么开发商就需要双倍返还购房者支付的定金。
而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它实际上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如果交易没有达成,不管是哪一方的原因,订金一般都要如数退还。
所以,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涉及到金钱支付时,一定要仔细区分是“定金”还是“订金”,明确其法律性质,避免因一字之差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在签订合同等相关文件时,要认真审查其中关于款项性质的表述,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