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三方协议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从签订主体来看,涉及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对于毕业生而言,这是其落实就业单位、明确工作意向的重要依据。在毕业季,毕业生通过各种招聘活动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就会签订三方协议。这份协议代表着毕业生愿意到该单位工作,同时也约束着毕业生不能随意违约。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三方协议是其确认录用毕业生的重要凭证。用人单位依据协议接收毕业生,并且根据协议安排毕业生的工作岗位、薪资待遇等相关事宜。它保障了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避免毕业生随意毁约给单位带来的损失。
学校在三方协议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学校是三方协议的见证方和管理方。学校通过三方协议掌握毕业生的就业情况,便于进行就业统计和就业指导工作。同时,学校依据三方协议为毕业生办理派遣手续,将毕业生的档案、户口等关系转移到就业单位或相关人才市场。
三方协议一般包含服务期、工作岗位、薪资待遇、违约金等重要条款。这些条款明确了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有所不同。劳动合同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正式报到后签订的,它进一步明确了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而三方协议主要是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起到过渡和保障作用。
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举办或校际联办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高等学校在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中起主导作用。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