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是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是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并且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自首在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量刑情节,它体现了犯罪人对自己行为的悔悟以及对法律的尊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鼓励犯罪人主动归案、节约司法资源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般自首方面,自动投案。自动投案通常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例如,犯罪人在犯罪后,内心感到不安,主动前往当地的派出所,表明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就是典型的自动投案。一些特殊情况也视为自动投案,如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等。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要求犯罪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对犯罪的成立起关键作用的事实、情节,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犯罪的目的、动机等。例如,在盗窃案件中,犯罪人不仅要交代自己实施了盗窃行为,还要如实说明盗窃的时间、地点、盗窃财物的种类和数量等。如果犯罪人在供述中故意隐瞒重要情节或者虚构部分事实,就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
特别自首方面,其主体具有特定性,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被采取强制措施是指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措施。正在服刑的罪犯则是指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并正在监狱等执行场所服刑的人。这些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才能构成特别自首。所谓“其他罪行”,是指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比如,犯罪人因盗窃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在羁押期间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的抢劫罪,就构成特别自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