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人员工资的发放主体通常取决于借用单位和借出单位之间的约定,可能由借出单位发放,也可能由借用单位发放。
在人员借用的情况中,工资发放问题并没有固定统一的模式,而是需要依据相关单位间的具体约定来确定。
若由借出单位发放工资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情形。在这种模式下,人员虽然被借用到其他单位工作,但在人事关系上仍隶属于借出单位。借出单位基于原有的人事管理和工资发放体系,继续承担该员工的工资支付责任。例如,某政府部门A将其工作人员甲借调到另一政府部门B工作,甲的人事档案等仍在部门A,部门A按照其内部的工资标准和发放流程,每月为甲发放工资。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工资发放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员工的工资待遇、社保缴纳等都能按照原单位的规定执行,避免了因工作地点变动而可能产生的工资待遇差异和社保衔接问题。
也存在由借用单位发放工资的情况。当借用单位与借出单位达成协议,由借用单位承担借用人员的工资费用时,借用单位会根据自身的财务制度和该员工在借用期间的工作情况来发放工资。比如,企业C借用企业D的技术人员乙参与一个特定项目,双方约定由企业C负责乙在项目期间的工资。企业C可能会按照本企业类似岗位的工资标准,结合乙的工作绩效来支付工资。这种方式有利于借用单位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表现进行激励,同时也减轻了借出单位的经济负担。
还有可能出现双方共同承担工资的情况。比如,部分基本工资由借出单位发放,而与借用期间工作绩效相关的奖金等由借用单位发放。这需要双方在借用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费用范围和计算方式,以确保工资发放的清晰和合理。
综上所述,借用人员工资的发放主体需根据借出单位和借用单位的具体约定来确定,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在借用协议中明确规定,以避免后续出现纠纷。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