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撤销应向合同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不需要向特定的机构申请。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问题,主要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以及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等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在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这里的撤销权行使方式是向合同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例如,在无权代理的效力待定合同中,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善意相对人签订了合同,此时善意相对人如果想撤销该合同,不需要向法院、仲裁机构等特定的第三方机构提出申请。只需直接告知与之签订合同的无权代理人即可,当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后,该效力待定合同就不再有发生效力的可能。
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撤销权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即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对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代理权的情形。并且撤销应当在法定代理人追认或者被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一旦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进行了追认,合同就自始有效,相对人便不再享有撤销权。
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是相对人直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的行为,这种规定旨在平衡合同各方的利益,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使相关权利人及时行使追认权,稳定交易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