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工伤单位不给认定书,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也可通过拨打12333热线、向劳动监察大队书面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
要明确工伤认定决定书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而非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后,会将认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如果单位扣留工伤认定书,这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进行投诉:
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可以直接前往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常是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说明情况,提交相关材料,如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等,让他们介入调查,要求单位交出工伤认定书。
拨打12333热线:这是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益服务咨询电话。通过拨打该热线,按照语音提示转接人工服务,向工作人员详细描述单位不给认定书的情况,他们会记录相关信息并进行处理。
向劳动监察大队书面投诉:以书面形式写好投诉信,详细说明自己的身份信息、工作单位、工伤情况、单位不给认定书的事实等内容,附上相关证据材料,然后将投诉信提交给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大队会根据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处理。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通过上述途径无法解决问题,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单位交出工伤认定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整个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支持自己的诉求。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