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等级1-10级主要依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程度以及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等因素进行划分,从1级到10级,严重程度逐渐降低。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是确定工伤职工待遇的重要依据,以下是1-10级的划分标准。
一级伤残: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例如,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等情况。
二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像重度智能损伤;三肢瘫肌力3级等属于二级伤残范畴。
三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如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偏瘫肌力3级等。
四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例如中度智能损伤;单肢瘫肌力≤2级等。
五级伤残: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如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一侧前臂缺失等。
六级伤残: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如轻度智能损伤;三肢瘫肌力4级等。
七级伤残: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比如偏瘫肌力4级;截瘫肌力4级等。
八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像人格改变;单肢体瘫肌力4级等。
九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例如癫痫轻度;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等。
十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如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²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