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已付房款应返还给付款方。一般由卖方将已收取的房款退还给买方,若存在过错方,还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已付房款的处理,返还问题。卖方应将已收取的全部房款退还给买方。这是基于合同无效后恢复原状的基本原则。例如,买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50万元购房款给卖方,在合同无效后,卖方需将这50万元全额转回给买方。
如果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方,情况会有所不同。若卖方故意隐瞒房屋的重大瑕疵等情况导致合同无效,卖方属于过错方。此时,除了返还已付房款,卖方还需要赔偿买方因信赖该合同而遭受的损失,比如买方为了购房支付的评估费、中介费等合理费用。假设买方支付了2万元的中介费,在合同无效且卖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卖方不仅要退还房款,还需赔偿这2万元的中介费。
若双方都存在过错,比如买方在签订合同时未仔细审查房屋产权情况,卖方隐瞒部分房屋质量问题,那么双方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的程度分担损失。例如经法院认定,买方过错占30%,卖方过错占70%,若买方因合同无效遭受了10万元的损失,那么卖方应承担7万元的赔偿责任,买方自行承担3万元。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卖方拒绝返还已付房款,买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返还房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