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建设工程领域,明确质量保修期的起始时间至关重要,它关系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重要环节,当工程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各方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只有当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合同要求,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后,才能认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是因为此时工程已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施工单位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开始实际使用该工程。以这个时间点作为保修期的起始,能够合理界定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例如,某建筑工程于2024年6月15日通过竣工验收并签署了验收合格报告,那么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就从2024年6月15日起开始计算。不同类型的工程和不同的分项工程,其保修期的时长也有所不同。像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始时间,是符合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利于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