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如果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在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对于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一般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当时就知道自己身体受伤且明确侵权人是肇事司机,那么从事故发生当日起,若受害人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诉讼时效便开始计算。
特殊情况。在产品质量侵权导致身体伤害的情形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比如消费者购买了某品牌的食品,食用后身体出现不适,经检查发现是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那么从消费者得知身体不适与该食品有关时,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还有一种情况是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这种情况下,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比如在一次轻微的碰撞事故中,当时当事人并未感觉到明显不适,但一段时间后身体出现异常,经医院检查确诊是那次碰撞导致的内伤,那么诉讼时效就从确诊内伤之日开始计算。这样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保障了权利人在合理的时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