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二者在管辖权来源、程序灵活性、审理人员、审理公开性、收费标准、监督机制、效力执行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管辖权来源不同。仲裁的管辖权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选择,只有在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仲裁机构才有权受理案件。而诉讼则是法定管辖,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无需双方事先达成协议。
程序灵活性不同。仲裁程序相对灵活,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仲裁规则、仲裁员等,还可以协商确定审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相比之下,诉讼程序较为严格和固定,必须遵循法定的诉讼程序和规则进行。
审理人员不同。仲裁员由当事人自行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他们通常是来自各行各业的专家,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而法官是由国家任命的司法人员,通过严格的司法考试和选拔程序进入法院工作。
审理公开性不同。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而诉讼通常以公开审理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定情形外,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都向社会公开。
收费标准不同。仲裁费用一般较高,其收费通常根据争议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而诉讼费用则相对较低,并且按照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收取。
监督机制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若能证明仲裁裁决存在法定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效力执行不同。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都具有强制执行力,但仲裁裁决在国外的执行相对更具有优势,因为有《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等国际公约的保障。而法院判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则需要根据具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以及外国法律的规定来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