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伤保险由劳务派遣单位缴费。
在劳务派遣这种特殊的用工形式中,涉及到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劳务派遣关系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所以其有义务按照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从实际情况来看,这样的规定也是合理的。因为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能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等权益。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全面的劳动保障义务,缴纳工伤保险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而用工单位虽然不承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但也有一定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义务,同时要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在其单位的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权益。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那么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将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这也提醒了劳务派遣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地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以保障劳动者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