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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和劳动用工区别在哪

2026-02-25 15: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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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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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和劳动用工在主体、双方关系、待遇保障、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区别。

在主体方面,劳动用工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用人单位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而劳务用工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其次,双方关系不同。劳动用工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务用工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不受接受劳务一方的行政领导和组织管理,双方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再者,待遇保障有差异。劳动用工中,劳动者享有较多的权益保障,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需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等。劳务用工中,提供劳务者一般仅获得劳务报酬,接受劳务一方通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最后,适用法律不同。劳动用工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这些法律法规更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劳务用工则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的调整,遵循意思自治、等价有偿等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依据合同约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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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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