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主要检查工伤职工的伤病情况,包括身体功能障碍、器官损伤等,不同部位的工伤检查项目有所不同,常见检查有体格检查、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等。
工伤鉴定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和劳动能力的重要程序。其检查内容丰富多样,旨在全面、准确地评估职工的工伤状况。
体格检查:这是工伤鉴定中基础且重要的一环。医生会对伤者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查看受伤部位的外观,如是否有伤口、瘢痕、畸形等。同时,会对肢体的活动范围进行详细评估,检查关节的屈伸、旋转等功能,判断是否存在活动受限的情况。例如,对于手部工伤,医生会检查手指的灵活性、握力等;对于腿部工伤,会检查行走姿势、关节活动度等。
影像学检查:借助X线、CT、MRI等影像学手段,能够清晰地观察到骨骼、关节、软组织等内部结构的损伤情况。X线检查常用于判断是否有骨折,确定骨折的部位和类型;CT检查可以提供更详细的骨骼图像,对于一些复杂骨折的诊断更为准确;MRI则对软组织损伤,如肌肉、肌腱、韧带的损伤以及脊髓损伤等有很好的诊断效果。
实验室检查:根据工伤的具体情况,可能会进行一些实验室检查。例如,对于涉及中毒、职业病等工伤,可能会检测血液、尿液中的相关物质含量,以确定是否存在有害物质超标。对于一些可能影响身体功能的工伤,还可能检查血常规、生化指标等,了解身体的整体健康状况。
功能评估:除了身体结构的检查,还会对伤者的日常生活能力、工作能力等进行评估。这包括对自理能力、运动能力、认知能力等方面的测试,以更全面地了解工伤对伤者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程度。例如,通过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量表评估伤者穿衣、洗澡、进食等能力;通过职业能力评估判断伤者是否能够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
工伤鉴定的检查是一个综合、系统的过程,通过多种检查手段全面评估工伤职工的身体状况,为准确评定伤残等级和制定合理的赔偿方案提供依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